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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和流动式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新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率:2662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燃油(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等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并于2008年4月30日实施。

来源:中国起重机网(www.chinacrane.org) 作者:王峰


附: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轻小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5m/s;
  (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七)叉车实芯轮胎应当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者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同一桥上两个轮胎之间的硬度差不超过邵氏硬度5度。
  (八)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试验用场地应当平整、清洁,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坡度不大于0.5%,面积应当满足叉车做全圆周回转。试验跑道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并且平整、清洁,坡度不大于0.5%,长度不小于200m,宽度不小于5m,纵向坡度不大于0.5%;
  (九)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试验用场地应当是平坦坚实的水泥地面,相邻平面误差不大于10mm/m2,直线跑道应当是干燥坚实的水泥路面,其纵向坡度不大于0.3%,其长度不小于80m;
  (十)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5。
  第九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等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同一系列段叉车(指功率相近、轮距相同而起重量不同的叉车)在大规格叉车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下,小规格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同一规格,但发动机型式不同的、增加起升高度的、发动机功率变化超过5%的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第十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流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流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 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用停机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整机应当水平,作业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得下陷,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面积应当满足流动式起重机做全圆周回转。其中,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场地应当为混凝土地面;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还应当符合GB/T1690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跨度两侧行走通道的地面坡度应当同向,即同为上坡或下坡,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阳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二)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环境温度在-20℃~40℃范围内,做结构应力测试时,应当在0~40℃。风速不超过8.3m/s,进行结构应力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进行行驶可靠性试验时风速不受限制。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可有凝露。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无凝露。
  (三)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轮胎工作压力应当符合轮胎起重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气压,其误差为±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液应当按规定装至工作液面,油的品质应当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轮胎起重机在无支腿作业时所有的轮胎均应当摆正;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上运动件摩擦副应进行磨合,行驶磨合时间50h。对于有特殊磨合要求的侧面吊运机,可按特殊要求进行磨合。
  (四)流动式起重机试验载荷必须标定准确,其允许误差应当不大于±1%。
  第七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至附件10。
  第九条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总成对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