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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标准(二)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率:2868

3设备调试、试验及验收

3.1塔式起重机调试

3.1.1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

3.1.2塔式起重机电源电压值允许误差不超过5%。

3.1.3配重和压重的重量、形状、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原厂规定。

3.1.4各机械传动部分,应安装正确可靠,各部主要螺栓不得松动。联轴器轴向串动及径向跳动应符合规定。

3.1.5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安装必须正确、牢固、无变形、无损伤。

3.1.6制动器各部间隙调整符合规定。

3.1.7各种仪表及联锁装置完整,接地电阻不大于4Ω,30KW以上电动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7Ω。电动机操纵和控制系统、集电器、电缆卷筒、电缆等,应符合技术要求。

3.1.8安全装置

3.1.8.1起升高度限位器

a对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b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根据塔式起重机型式及起升钢丝绳的倍率而定。上回转塔式起重机2倍率时为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塔式起重机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c吊钩下极限位位置的限制器,可根据需求设置。

3.1.8.2幅度限位器

a对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最小幅度限位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装置。

b对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 mm。

c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3.1.8.3回转限位器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有特殊使用需要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回转限位器。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3.1.8.4运行(行走)限位装置

对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每个方向应设置运行限位装置,其中应包括限位开关、缓冲器和轨道终端挡铁。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塔式起重机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为1m。终端挡铁距缓冲器最小距离1mm。

3.1.8.5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具有多档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3.1.8.6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夹轨器。在工作时,应保证夹轨器不妨碍塔式起重机运行。对小车变幅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小车变幅断绳及断轴保护装置。

3.1.8.7吊钩必须设置吊钩保险装置,防止索具从开口处脱出。卷筒必须设置保险装置,确保钢丝绳在卷筒上按顺序排列。驾驶室应配置干粉灭火器。

3.1.8.8风速仪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3.2试验要求

新机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空载、额定载荷、超载试验,试验结果应形成记录并保存。

3.2.1空载操作试验:

3.2.1.1提升机构:升降误差不大于5%,制动限位灵敏、安全可靠。

3.2.1.2回转机构:吊臂回转平稳,制动器可靠及非全回转式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开关灵敏性,须左、右方向各进行3次以上的试验。

3.2.1.3变幅机构:试验变幅性能、制动性能、限位器灵敏性。对悬臂式塔式起重机,试验小车的行走,制动和限位器的性能。

3.2.1.4行走机构:向前、向后行走20-30M,最少各进行3次。检查行走速度,工作性能和限位开关的灵敏度。

3.2.1.5提升、行走、回转联合动作试验反复3次。试验中要求:

a操纵控制器的零位、左、右方向,应符合原厂规定。

b控制机构零位联锁装置、各限位开关、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C行走、回转机构、卷扬减速器并应工作正常,不漏油,各部轴承无异响,温度不大于75摄氏度。

3.2.2额定载荷试验:

3.2.2.1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的重物离地200mm高度,保持10min,离地距离应保持不变。(此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断续报警信号)

3.2.2.2进行吊钩升、降,吊臂回转、行走试验应符合3.2.1.1­-3.2.1.4条。在进行吊钩升、降试验时重物悬空停留后,再重复慢速升、降,重物不应有下滑现象。

3.2.2.3对于动臂式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臂在中间工作幅度,提升相应的额定起重量,将吊臂起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到原来位置,进行制动试验(此项只限于原厂规定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对于小车式变幅的塔式起重机,要在最大工作幅度,提升相应额定起重量的重物到最小工作幅度,往返3次。

3.2.2.4上述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行走、回转联合作业试验。

3.2.3超载试验

3.2.3.1超载的静态试验:

a夹紧夹轨器

b由额定载荷110%开始,逐次增加到125%,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停留10min,重物对地距离应保持不变。

c静态试验后,应检查金属结构的变形,制动及传动机构的紧固变化情况。

3.2.3.2超载的动态试验,以额定起重量的110%进行下列动作

a吊钩做提升、制动、和下降制动试验。

b吊臂变幅的制动试验(原厂规定不允许带载变幅的不试)。

c提升重物至10M高度,作左、右回转并制动。

d单向试验合格后,做提升、回转两项联合作业试验。

e如原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原厂规定试验。

f各项动态试验动作,不得少于3次。

3.3验收

3.3.1塔式起重机安装调试、试验后,填写起重机械自检记录,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验,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3.3.2塔式起重机在每次顶升附着后必须对附着锚固装置、塔式起重机垂直度等部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应形成记录并保存。

4 人员要求

4.1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指挥工、司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4.2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指挥工、司机),必须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4.3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4.4对结构新颖、技术先进、价格昂贵的国产或进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前,机长、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并经专门培训和实习后,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要领和保养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5使用要求

5.1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定期交底。

5.2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联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5.3 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5.3.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5.3.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5.3.4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3.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5.3.6 供电电缆无破损。

5.4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5.4.1表面有裂纹、破口。

5.4.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5.4.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5.4.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4.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5.5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5.6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7多塔作业

5.7.1现场有多塔作业时,应编制防碰撞措施,并做安全技术交底。

5.7.2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5.8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5.9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5.10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11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5.12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5.13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4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5.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5.16 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5.17 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5.18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5.19 作业中应注意:

5.19.1 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5.19.2 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5.19.3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如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5.19.4 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5.19.5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5.20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5.21 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5.22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5.23 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5.24 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25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26定期检查内容包括:

5.26.1金属结构和焊缝有无变形和开裂;

5.26.2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

5.26.3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26.4吊钩、抓斗、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具等有无损伤;

5.26.5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26.6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5.26.7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5.26.8轨道的安全状况。

5.27机械操作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做好“十字作业”,填写机械设备运转和交接班记录,并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部位、周期和润滑剂做好保养工作。

5.28 机械设备维修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填写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确保机械设备良好正常运转,不得失修、失保、带病作业。